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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pk102023-01-31 16:05

做好社区居民健康的守门人******

  【新春走基层】  

  光明日报记者 张晓华

  “大爷,您先等一会儿!”元旦前一天,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家庭医生姜瑞霞正在给手头的病人看病,自从优化防疫政策以来,她每天要接诊150多个病人,竟一时没有认出“加塞”的“老主顾”。

  “姜大夫,我和老伴都康复了,特地来向你表示感谢!”老人表明来意,对着姜瑞霞深深鞠躬。原来老人是姜瑞霞的签约居民,他患有慢性病的老伴儿一周前开始发烧。面对不分白天黑夜的求助电话,姜瑞霞始终耐心地询问病情、指导用药。这不,老伴儿的病刚好,老人就亲自“报喜”来了。

  临走前,快80岁的老人再次鞠躬,姜瑞霞觉得一股暖流涌上心头:“所有的付出都值了。”

  目前,鲁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有12个家医团队,签约人口超过2.2万人,超过辖区总服务人口的40%。家庭医生在完成日常门诊工作的同时,还要承担签约居民健康状况评估、慢病随访、疫苗接种、协助转诊等重点工作。

  “这个患者跟我素未谋面,除了感谢,他也对经常半夜咨询表示歉意。”姜瑞霞指着手机上的一则信息说,“疫情期间,无论是否签约,我们都会做好服务。加上2个代管的社区,我们团队现在要对接服务近万人。”

  “姜医生,你必须休息。有我们在,你放心!”连续14天的高强度工作后,姜瑞霞确诊新冠阳性,高烧39℃,“被迫”居家休息。“现在医生减员严重,门诊压力大,哪怕只坚持半天,也能减轻其他同事的压力。”刚退烧,她立即返回岗位,“大家都成了钢铁战士,实在坚持不住了才会休息。”谈及团队,姜瑞霞自豪的语气中多了一丝愧疚。

  “在尽快恢复正常诊疗秩序的同时,我们会尽最大可能满足社区高危人群的问诊就医需求。”随着门诊量的下降,社区卫生服务的工作重点全面转向“保健康、防重症”。家医团队会通过电话等方式对重点人群进行动态摸排和监测,对行动不便的老人实施上门评估和诊疗,定期巡检辖区内的养老机构,同时对轻症居家康复人员提供线上诊疗、随访和心理疏导等服务。

  春节临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备药、值班等工作做了提前部署。“家医团队会保持24小时在线,做好社区居民的健康守门人。”姜瑞霞说。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08日 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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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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