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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pk102023-01-31 16:05

陕西临潼:“兔子哥”的致富经******

  光明日报记者 张哲浩 李洁 光明日报通讯员 王三合

  2月1日清晨,在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浩民养殖场上班的何寨街道村民陆续走进厂区,经过一系列消杀防护,在兔舍中开启了一天的忙碌工作。

  “这几天正是种兔产完兔仔需要精心照顾的关键阶段,大家伙儿都忙着伺候兔子‘月子’呢!”浩民养殖场负责人付红伟介绍,养殖场除了常见的伊拉、伊高乐、大耳白等肉兔类品种,还有荷兰侏儒兔、迷你垂耳兔、熊猫兔、花巨兔等宠物兔品种。

  “每只种兔平均每45天就可以产下10只左右的幼兔,幼兔出生65天至70天后能长到4斤半至5斤半,就可以出栏了。”讲起这些日日挂心的兔子时,付红伟有说不完的话。

  “以前,肉兔都是散养的,集中养殖能更好地控制成本,增加收益。”自幼就喜欢饲养动物的付红伟,瞅准了兔子繁殖能力强、养殖周期短、产业见效快、市场好的特点,也希望用自己的爱好实现更多的价值。

  2019年10月,付红伟投入500多万元建设现代化、规模化养殖场,成了村民眼中的“兔子哥”。

  “目前,养殖场占地75亩,有兔舍13栋、种兔6000只,年出栏量达40万只,按照现在每斤11元的市场价,收益可观。”付红伟说,现代化养殖场建成后,已发展为集肉兔养殖与销售、种兔生产与经营、饲料生产与销售,及技术服务提供为一体的综合性农牧企业,产值在500万元左右,常年固定用工20多人,带动周边地区群众务工致富。

  在兔舍,身着工作服的饲养员周小香正干得起劲。“以前就靠种地和打零工,收入不稳定。自从这个基地建起来后,我就来这里工作,每天工作时间外还能照顾孩子,每个月还有3000多元的固定收入。”周小香满意地说,村民们不仅可以在家门口的养殖场就业,还可以领取兔苗代养,在养兔产业的带动下,很多村民都过上了好日子。

  如今,在“兔子哥”付红伟的带动下,小小的兔子养殖产业逐渐成为当地主打产业。据了解,2022年,养殖场每月兔子的销售量大约有15000只,全年帮助村民代销肉兔约10000只,还远销至四川、重庆、广东等地。

  规模化养殖不仅降低了养殖成本,更让付红伟尝到了科学养殖带来的甜头。走进养殖场内,环境控制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生物肥发酵池无不让人耳目一新。

  “兔粪含有丰富的氮、磷、钾,以及多种微量元素和维生素,是用作有机肥料的优质选择。但过去兔粪处理一直是肉兔养殖的一个难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付红伟成立了西安三民农业循环发展有限公司,建起50亩的蔬菜大棚基地,发展绿色生态循环农业产业链综合项目,将兔粪集中收集,进行无害化加工处理,为蔬菜等种植业发展提供有机肥料。

  “芥蓝苗每斤8元、冰草每斤6.5元……现在养殖场不仅肉兔供不应求,蔬菜基地也因为施用兔粪有机肥,生产的优质蔬菜得到了市场和消费者的认可。”付红伟介绍,养殖场每天产生的兔粪“原材料”除了供蔬菜基地发酵使用,多余的还由有机肥厂上门收购,每天额外增加了1000多元的收入。兔粪变废为宝,实现了兔粪的资源化和减量化,也作为天然有机肥为蔬菜种植提供了质量保障。

  “我们的农业目标就是探索走出一种生态循环种养模式,拉长产业链条,让更多的人享受到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成果。”谈及未来,付红伟还有很多宏伟梦想,今年8月将完成养殖场二期建设,并尝试与乡村旅游相结合,发展“畜牧+旅游”新业态,将兔子养殖拓展至旅游、研学,让乡村振兴“畜”势勃发、“兔”飞猛进。(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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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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